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45號聲請人都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朱家惠┌─────────────────────────────────────┐│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6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復強食品有│中國農民銀│94年2月28日│38,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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