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王偲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勞再字第1號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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