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742號上訴人 王偲豪 被上訴人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滄郎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 律師被上訴人 郭憲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11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張滄郎,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張滄郎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其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209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7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麗蘭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