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乾隆
       李乾銘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資訊世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鷹魁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宇強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月14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分別於同年2月18日、同年3月1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附
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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