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1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5號上訴人 羅淑蕾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有關公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2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張國勳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黃貫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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