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87號聲請人新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淑文 上聲請人新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為「新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高雄市私立民族幼兒園 蕭義昌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發票人。
二、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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