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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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96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曾秀鳳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就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之判決為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經查,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關於本件判決,就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