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元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4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一罪名欄所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罪名欄誤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記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係屬罪名誤寫之顯然錯誤,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及規定,本院乃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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