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劉尹傑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 劉伊傑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劉尹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劉伊傑」之記載,顯係「劉尹傑」之誤植,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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