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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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輝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輝先前於(一)於民國98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7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二)於9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8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由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694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三)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98年度訴字第44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確定(其後經撤銷緩刑宣告);
(四)於10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04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五)於10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8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六)於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19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三)、(四)至(六)案件,分別再由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9號裁定、本院110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各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年確定,於102年2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先前已於104年1月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漏載先前已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一情),已再由法務部於110年6月29日於更定其刑後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6月2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00000000000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