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60號
原   告  王壬福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告與被告 黃平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前揭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其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55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