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聲請人 李楨 代理人 朱健興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6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1×51×10=3,
0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聲請人說明現與何人同住、如何分擔房租及生活費用?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
三、請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雖以民國108年度營業收入70萬元作為聲請人該年收入所得,然未說明收入之計算方式,亦未完整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7年12月11日起迄今之收入,聲請人應據實陳報前述期間各項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說明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該家屬、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期間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併提出交通工具行照。另提出聲請人104至106、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七、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另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九、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二、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若有遭扣薪,另請提出相關扣薪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三、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