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862號聲請人 葉清煜 相對人 周金欵 相對人 葉金萍 關係人 王惠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周金欵(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宣告葉金萍(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葉清煜(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王惠鈴(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周金欵(下稱其名)之子女、相對人葉金萍(下稱其名)之弟弟,緣周金欵自民國65年間起因精神異常,葉金萍自67年間起因智能不足,均已為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聲明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王惠鈴即相對人配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請求為輔助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核下列證據:
(一)親屬系統表、同意書。
(二)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三)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四)本院偕同鑑定人 李明儀 醫師訊問周金欵之筆錄(點呼周金欵並詢以年籍資料,周金欵姓名回答正確,惟不記得生日、配偶,認得聲請人亦知其有妻子、兒子,知道自己有4個小孩及名字;自陳會到超商買東西及算錢等語,餘詳如鑑定報告)。
(五) 陳炯旭 診所110年2月23日旭字第0000000-0號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結論:周金欵為「智能障礙,情感性思覺失調症」之個案。目前有少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幾無經濟活動能力,少部分社會性活動能力,幾無交通事務能力,幾無健康照顧能力。相對人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該疾病狀態未來無改善機會)。
(六)本院偕同鑑定人 林佳琪 醫師訊問葉金萍之筆錄(點呼葉金萍並詢以年籍資料,葉金萍會點頭、發出聲音及微笑,惟無法有進一步互動及回應,餘詳如鑑定報告)。
(七) 周孫元 診所110年4月9日元字第10900000040號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 葉員 符合其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特定精神疾病和智能不足(ICD-10-CM編碼F06.8,
F72)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
三、綜上,本院認周金欵因精神異常、葉金萍因智能不足,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意旨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斟酌周金欵目前在自宅受照顧情形良好、葉金萍目前在 寬福 護理之家受照顧情形良好,聲請人與周金欵為母子關係、與葉金萍為姊弟關係,誼屬至親,可主責處理周金欵、葉金萍生活事務,並表明同意擔任監護人,關係人為周金欵之媳、葉金萍之弟媳,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明顯不適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之情形存在,且有意願為此職務,爰裁定如主文。
四、按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同條之
1),耑此教示。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堯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