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九號
聲請人昱荃螺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育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陳夏施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微動力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壹仟肆佰捌拾柒元│AZ一七九七六三│││││行│││三││├─┼─────────┼─────────┼───────────┼────────┼────────┼──┤│2│立方機械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捌仟玖佰叁拾壹元│RB七九0四五五││││司│行│││0││├─┼─────────┼─────────┼───────────┼────────┼────────┼──┤│3│奕詮企業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健行分行│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壹萬捌仟壹佰陸拾│UC五五九九0八│││││││壹元│八││├─┼─────────┼─────────┼───────────┼────────┼────────┼──┤│4│立方機械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二年七月五日│肆仟壹佰陸拾柒元│UA八六0四六二││││司│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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