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右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聲請人誤載一年六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