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96號原告 周盈玎 訴訟代理人 錢思瑜 被告 張敦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02年9月9日答詢表存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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