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非調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非調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非調字第350號聲請人 魏君誼 相對人 魏嘉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魏君誼住居所設於「基隆市○○區○○路○○巷○○號10樓」,有聲請人調解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有違誤,爰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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