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89號原告 黃國璉 住臺北市○○區○○路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小美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肆仟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參仟元,尚不足壹仟元,原告應於期限內補繳。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中華民國年月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