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刑智上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大欽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 律師
楊鎮宇 律師 黃煊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予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中關於「本院核發之搜索票」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