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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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487號聲請人 許泰淵
許亦承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許月明 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有卷附戶籍謄本足參,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4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