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4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亞洲戰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關於本院向原告溢收之訴訟
費用,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原告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
幣伍仟參佰玖拾元,應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1,100元,有
原告提出之95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一件在卷足佐,因此,原
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440元,經查,原告於起訴時繳納
訴訟費用6,830元,有收據一件附卷可佐,足見本院向原告
溢收訴訟費用5,390元,本院爰依前揭條文規定,依職權將
上開溢收之5,390元裁定返還原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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