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11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海軍航空指揮部修補三中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118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7日上午10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曾任職債權人之士官,依法享受俸給,惟被
告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6日因故受停役,並自該日解除
軍職身份,則被告自該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之薪資屬溢領,
應將該溢領部分之薪資返還於原告,詎料原告竟不返還等情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國軍官兵溢領薪餉與各項加給收(
追)繳應行注意事項、列管單會官兵溢領薪餉加給管制名冊
及國軍人原薪餉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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