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647號
原 告 段順勝
被 告 陳麗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9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捷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647號
原 告 段順勝
被 告 陳麗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9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