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441號
104年度桃簡字第590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楊登尊
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
訴訟代理人 蔡嘉芳
被 告 王誠發
被 告 王樹煌 (即 簡環 之繼承人)
被 告 洪天財 (即簡環之繼承人)
被 告 王莉羚 (即簡環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劍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點在本
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