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年7月間某日至│95年12月16日│96年3月10日│││95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臺中地檢95年度速│臺中地檢96年度速││年度案號│偵字第5329號│偵字第4819號│偵字第150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239號│97號│1033號││├────┼────────┼────────┼────────┤││判決│96.02.07│96.02.14│96.04.09│││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中簡字第││判決││239號│97號│1033號││├────┼────────┼────────┼────────┤││判決│96.02.26│96.02.26│96.05.07│││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9條、第10條第1項│9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3181號│字第3974號│字第5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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