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7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中簡字第1999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93年9月22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6月25日某時,攜帶其所有供犯下述竊盜犯行所用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工具在客觀上均足供兇器使用),前往由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營產管理處(下稱軍備局中部營管處)所轄管理但現無人居住使用之臺中縣○○鄉○○村○○路○段敬業新城(空置營地),甲○○自該營區未上鎖亦無人看守之大門直接走進其內門牌號碼為仁愛路二段17號之建築物內後,即使用其所攜帶之前述工具剪斷、竊取該建築物內之鋁花格窗二片,於得手後正欲搬運離去之際,經鄰居發現報警而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竊得之鋁花格窗二片(業已發還軍備局中部營管處人員領回)及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即軍備局中部營管處管理人)於警詢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案發及查獲現場照片、案發現場室內圖、竊盜現場圖等在卷可按,且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按乙○○於警詢之陳述及員警職務報告書,均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堪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得為證據,且堪採信。從而,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所持以犯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物,為被告用以剪斷、竊取上開鋁花格窗所用之物,長度為十至二十公分不等,均為金屬堅硬材質,尖端銳利,均具有一定之重量等情,有扣案物照片在卷可佐,於客觀上均堪認足供作為兇器使用無訛。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查被告前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93年9月2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於前案竊盜案件執行完畢後猶仍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為圖變賣他人財物不勞而獲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尚非惡重,所竊取財物之數量非多,且業已發還被害機關領回,於本院審理時終知所悔悟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並參考公訴檢察官具體求處被告有期徒刑八月至十月之間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魏宏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扭力扳手│壹支│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2│起子扳手│壹支│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3│斜口鉗│壹支│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4│白鐵剪│壹支│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5│活動扳手│壹支│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6│鯉魚鉗│壹支│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7│強力破壞剪│壹支│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8│萬能鉗鋏│壹支│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9│螺帽套筒│壹拾叁個││├──┼────────┼─────┼────────────┤│10│起子頭套筒│壹拾壹個││├──┼────────┼─────┼────────────┤│11│手電筒│壹支││├──┼────────┼─────┼────────────┤│12│手套│壹雙││├──┼────────┼─────┼────────────┤│13│紙袋│壹個│裝盛上開工具所用│└──┴────────┴─────┴────────────┘(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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