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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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08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乙○○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0年間至民國92年間邀同債務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63,60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63,60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8,692元│95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3.43│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97年1月17日止││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7年1月18日起至│百分之6.756││││││清償日止│││││││││││├─┼─────────┼──────────┼──────┼──────────┼───────────────┤│2│35,692元│95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3.43│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97年1月17日止││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7年1月18日起至│百分之6.756││││││清償日止│││││││││││├─┼─────────┼──────────┼──────┼──────────┼───────────────┤│3│29,737元│95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3.43│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97年1月17日止││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7年1月18日起至│百分之6.756││││││清償日止│││││││││││├─┼─────────┼──────────┼──────┼──────────┼───────────────┤│4│29,737元│95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3.43│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97年1月17日止││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7年1月18日起至│百分之6.756││││││清償日止│││││││││││├─┼─────────┼──────────┼──────┼──────────┼───────────────┤│5│29,748元│95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3.43│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97年1月17日止││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7年1月18日起至│百分之6.756││││││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