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己○○
丁○○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捌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0五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三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所列一審裁判費於加計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定費新臺幣(下同)四十五元後,應更正為二十八萬四千八百零二元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F0~T40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二十八萬四千八百零二元│├─────────┼─────────────┤│一審郵費│五百七十四元│├─────────┼─────────────┤│本件程序費│二百零四元│├─────────┼─────────────┤│合計│二十八萬五千五百八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