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高金正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耀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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