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甲○○
送達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書記官許清琳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甲○○
送達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