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丁○○
戊○○乙○○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會員大會決議方式得以鼓掌方式表決之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