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黃國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棋錇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所為之105年度桃簡字第1015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1,02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