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達駿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美秀 間請求提撥勞退金等事件,因不服
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105年度桃勞小字第26號之第一
審判決並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