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併執行之。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第5款至前款所定之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褫奪公權),併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9款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榮建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2判決所宣告之併科罰金部分,併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9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良煜附表:受刑人林榮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公共│有期徒刑5│106年5月11│彰化地檢署│臺灣│106年度交│106年7月│臺灣│106年度交│106年9月│彰化地檢│││危險│月,如易科│日│106年度偵│彰化│簡字第1441│31日│彰化│簡字第1441│5日│署106年││││罰金,以新││字第5087號│地方│號││地方│號││度執字第││││臺幣1千元│││法院│││法院│││6827號││││折算1日││││││││││├─┼──┼─────┼─────┼─────┼──┼─────┼────┼──┼─────┼────┼────┤│2│公共│有期徒刑5│106年8月13│彰化地檢署│臺灣│106年度交│106年9月│臺灣│106年度交│106年10│彰化地檢│││危險│月,如易科│日│106年度偵│彰化│簡字第2288│25日│彰化│簡字第2288│月17日│署106年││││罰金,以新││字第8527號│地方│號││地方│號││度執字第││││臺幣1千元│││法院│││法院│││7139號││││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