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9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九八九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F0~T40┌──────────────────────────────────────────────────────┐│本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一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笳恩股份有限公司林│交通銀行中壢分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壹拾陸萬伍仟捌佰│0000000││││ 重光 │││柒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