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89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
10樓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下列「理由欄一」所示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查本件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爰命兩造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正本:
(一)兩造於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原告)起訴離婚時(即民國93年9月29日)現存之婚後財產為何?其價值為何?當時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為何?其證據為何?兩造就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主張及舉證責任。
(二)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被告)主張坐落桃園縣○○鄉○○路○段○○○號之房地,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追加計算,則原告係「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為處分之相關事證為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今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