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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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淑惠具保人陳忠男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主文欄內關於「 陳忠南 」之記載,均更正為「陳忠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主文欄內關於「陳忠南」之記載,應為「陳忠男」之誤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