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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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葛 昱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魏存翌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裁定限期補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6日收受前項裁定,迄今尚未繳納,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