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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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華源 即 鍾國榮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鍾華源即鍾國榮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鍾華源即鍾國榮之繼承人等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150萬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尚無從推知本件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4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之情事,及提出被繼承人鍾國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等。聲請人於106年3月3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