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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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李明和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明和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裁定命其提出被繼承人 李作輝 之繼承系統表、債務人李明和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釋明對李明和之請求權依據,聲請人於106年2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雖於10
6年3月1日陳報債務人李明和之最新戶籍謄本,然依聲請人所提資料尚難遽以認定其對債務人李明和具請求權,故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尚未達釋明之程度,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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