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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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35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何明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何明信於民國89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525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
緣相對人何明信於民國90年6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0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5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459元及費用2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135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5935│何明信│自民國09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元││8月17日起│││├──┼──────┼─────┼──────┼─────┼───────┤│002│新臺幣115472│何明信│自民國09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元││5月02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5935│何明信│自民國090年0│至清償日止│自民國090年09│││元││9月16日起││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79│││││││元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