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46號聲請人英發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賜傳 非訟代理人 劉昱伶 上列聲請人英發工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黃焜燿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英發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