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20號原告 洪謝鳳
趙淑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春居 原告 張詔貴
張景欽 吳金嬋 蔡秋菊 柯副元 李貞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趙建喬 訴訟代理人 鄭茂祥
謝秋分 余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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