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全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50號聲請人 陳達成
錢文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