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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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069號債權人 張仲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胡劍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劍輝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亦無提出其他資料證明債權人與胡劍輝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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