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911號聲請人 黃南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元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表明相對人張元棋之住所或居所,並陳報相對人張元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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