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099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新明趙治國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趙宜君 即趙治國之繼承人、 趙宜芝 即趙治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雖提出欠費明細、債務人繼承系統表、全體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等文件,惟上開文件無法釋明趙宜君、趙宜芝是否為 趙天明 之繼承人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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