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燕慧 被告 黃文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審交簡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