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577號聲請人乙○○
丙○○甲○○丁○○上列當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 黃基模黃秀玉 之除戶謄本。
二、聲請人乙○○之印鑑證明。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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