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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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91號聲請人 黃春萍 原名: 黃瑞 .相對人 蕭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遞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06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97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730元及證人日旅費1,80
6元,共計13,536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536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